1991年《水土保持法》的公布施行,对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水土保持法》颁布后,国务院于1993年8月颁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水土保持法》取得了显着成效。全国县级以上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有3000多件。各级政府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强化监管,人为水土流失加剧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各级水利部门依法积极推动以封育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27个省、区、市的136个地(市)和1200多个县(市、旗、区)实施了封山禁牧,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区全面实现了封育保护,全国共实施生态修复面积72万平方公里。
同时,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大力开展了国家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近10年来,全国治理小流域1.6万多条,初步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5万平方公里,近1.5亿人从中直接受益,2000多万山丘区群众的生计问题得以解决,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许多地区实现了脱贫致富。
《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20年来,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水土流失严重的总体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活动不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法律规定,加强对人为水土流失的预防控制和已有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05年6月,水利部正式启动了《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工作,2008年10月上报国务院。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新《水土保持法》共7章60条,将近年来党和国家关于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的成功做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概括起来有10个方面的重点内容。
强化政府的水土保持责任。新法要求政府加强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强化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新法将水土保持规划的原则、重点、内容、报批审核和组织实施以法律形式确立,并明确规定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强化特殊区域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新法对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生态脆弱区、生态敏感区以及25度以上陡坡地作出了禁止和限制一些容易导致或加剧水土流失活动的规定,扩大了保护范围,强化了保护措施。
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新法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合理界定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范围和对象,强化了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完善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新法明确国家加强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以及承包治理“四荒”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明确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完善水土保持的技术路线。新法进一步丰富了不同水土流失类型预防和治理技术路线,提出清洁小流域建设的要求,完善人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体系。
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新法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规范了监督检查的程序、内容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强化水土保持监测。新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国家监测网络,保障水土保持监测经费,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制度,完善公告制度。
强化法律责任。新法增加了滞纳金制度、行政代履行制度、查扣违法机械设备制度,规定罚款、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等处罚措施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进行,不需报请政府批准,罚款限额由原法的1万元提高到了50万元。
明确单设水土保持机构的职责。新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行使新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职责。